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西部公益机构合作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合作组织)
第二条 本合作组织是西部公益机构联合成立的活动组织结构,负责向海内外企业、团体、慈善公益机构、个人等对象,呼吁并进行实施各项援助活动的组织,是非独立法人的合作组织委员会。
第三条 本合作组织的宗旨是“改善西部区域环境,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教育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本合作组织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合作组织接受参与机构成立的各省扶贫基金会(本合作委员会成员)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开展各项活动策划。为各省扶贫基金会(本合作委员会成员)开展援助项目活动及为本合作委员会成员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西部公益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搭建平台。
第七条 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慈善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多种渠道,为本合作委员会成员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第八条 资助中国西部贫困地区进行必要的环境、教育、卫生和文化建设。
第九条 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活条件、教育条件、健康状况,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第十条 促进中国西部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第十一条 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西部慈善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
第十二条 本合作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要求援助方将各项专项援助款直接汇入各省扶贫基金会(本合作委员会成员)设立的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由被援助省扶贫基金会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合作组织委员会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本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合作组织第一期发起单位:甘肃省扶贫基金会,陕西省扶贫基金会,宁夏自治区扶贫基金会,四川省扶贫基金会,重庆市扶贫基金会,云南省扶贫基金会,内蒙古扶贫基金会,贵州省扶贫基金会。
第十四条 合作组织委员会委员,第一次由本合作组织筹备小组提名,并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产生。以后由常务委员会从热心于中国西部慈善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对中国西部慈善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本合作组织基金主要捐助人中聘请。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 本合作组织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合作组织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 对本合作组织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 遵守本合作组织章程,维护本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 热心和支持本合作组织的工作;
六. 向本合作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 推举主任、副主任、名誉主任、顾问和常务委员;
二. 制定和修改本合作组织章程;
三. 审议本合作组织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合作组织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委员会推举产生,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2/3以上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组织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开展募助活动和项目管理开展的日常机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业务部、室 。
第二十二条 本合作组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中国西部慈善扶贫及公益事业;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作组织委员会推举的主任、副主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合作组织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合作组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合作组织委员会秘书长为本合作组织日常运作机构管理者,实行主任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本合作组织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合作组织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组织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主任领导下,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主任提出副秘书长人选;
三. 实施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聘任;
四. 主持制定内设机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五. 组织制定年度总结和年度计划,并报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审议;
六. 组织项目策划、资金募集、项目管理等工作;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作组织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各省扶贫基金会(本合作委员会成员)的会费;
二. 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组织委员会经费用于为委员会成员开展活动和各省扶贫事业业务范围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合作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为聘用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合作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组织修改的章程,在委员会通过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组织完成宗旨规定的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止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 年6月28日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合作组织常务委员会。